一、发布信息:2025年12月11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发布,来源为区政府办公室;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》(涪陵府发〔2023〕38号)同时废止。
二、核心目的: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,营造良好人居环境。
三、禁放区域(8个街道部分/全域,全年禁放):1. 马鞍街道:红星社区等15个社区(含部分区域);2. 李渡街道:龙桥社区(渝利铁路以南)、岚马村(渝利铁路以南);3. 敦仁街道:全域;4. 崇义街道:全域;5. 荔枝街道:黎明社区等17个社区/村(含部分区域);6. 江东街道:插旗社区等10个社区/村;7. 江北街道:来龙村等7个社区/村(含部分区域);8. 龙桥街道:双桂社区等6个社区(含部分区域)。
四、禁放区域外的禁放场所(9类):易燃易爆物品生产/储存单位、文物保护单位、车站码头/桥梁隧洞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、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、医疗机构/幼儿园/学校/养老机构、化粪池/沼气池/地下管网、森林等重点防火区、法律法规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/场所;相关单位需设禁放警示标志并守护。
五、其他禁令:1. 禁止燃放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,燃放需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及人员密集场所;2. 禁放区域/场所内禁止生产、经营、储存烟花爆竹;3. 除合法单位/个人外,其他主体存放烟花爆竹重量不得超过10公斤;4. 需自觉遵守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》。
六、责任追究: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,依法追究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



